重罚能吓退垃圾邮件吗?

 据报道,我国台湾地区在19日出台了一项反垃圾邮件法案,其中规定因滥发邮件而使收件人的人权受到侵害的必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额度为每封邮件500新台币以上,2000新台币以下,总额以2000万新台币为上限。  

  按照这个法案,每个人每天只要等收垃圾邮件就行了,一封500元,一天收個10封就不用工作了。那发送垃圾邮件者就会替社会养活不少人。如此重罚,发送人恐怕就不敢再随便轻易发送垃圾邮件了。事实真会如此吗?“民事赔偿”能不能收到应有效果?对我国大陆反垃圾邮件立法有哪些借鉴作用?  

  民事赔偿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反垃圾邮件重要的法律措施。

  美国华盛顿州垃圾邮件打击尤为坚决,在该州有关垃圾邮件立法中就规定收件人对违法电子邮件可以请求5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ISP可以向寄件人请求10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全国性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对每封垃圾邮件的赔偿金最高达250美元,最高额可达600万美元。在美国加州,每封垃圾邮件将罚款1000美元,每次最高罚款金额可达100万美元。相比较,台湾地区的每封500新台币额度还不是很高。  

  “民事赔偿”成为反垃圾邮件立法的重要内容,能够调动受害人也就是信件接受人参与打击垃圾邮件的积极性,在全社会组织一个共同防范垃圾邮件“全民动员”的体系。“民事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吓”垃圾邮件发送者,在发送垃圾邮件时掂量一下,减少垃圾邮件发送数量。

  但事实上未必,在美国有人打赢过针对垃圾邮件发送者提起的诉讼,获得过赔偿,而且在美国国会及各州都通过了有相关反垃圾邮件立法,但美国仍然是世界上垃圾邮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由于垃圾邮件发送者往往会隐匿身份,受害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发送者的真实身份资料。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性,让即使获得了发送者的真实身份资料的人提起诉讼也不一定很方便。要想让“重罚”能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完善立法:

   1、必须明确“垃圾邮件”的定义,不能让“垃圾邮件”改头换面。

  由于美国Can-Spam立法针对合法发送垃圾邮件者设定了许多规范,比如广告中必须加入公司名称与地址;不得使用捏造的回邮email地址;邮件中必须有机制让收信者取消订阅等等,不少垃圾邮件发送者纷纷改头换面,按照这些规范,“合法”发送垃圾邮件,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在垃圾邮件的定义上还存在争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上说应该选择“Opt-in”式,拒绝“Opt-out”式,也就是选择权在网络用户手中,在未经过网络用户同意之前,任何向用户发送的邮件都是垃圾邮件。这样才能防止垃圾邮件“改头换面”,继续骚扰消费者。  

  2、在法律上为消费者提起诉讼提供方便。

  消费者作为个人在诉讼中处于“弱者”的身份,特别是我国公民普遍有“厌讼”的心理,我们在法律上为消费者提起诉讼提供方便,才能让民事惩罚落到实处。最好的做法,是鼓励消费者团体,在我国也就是消费者协会能够代表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因为垃圾邮件发送者不会仅仅发送几封垃圾邮件,而是大量发送的。受害者是众多的人,登记参加诉讼是简便的,又能让发送者所有的行径都“败露”,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由于受害人在提起针对垃圾邮件时举证困难,在有关立法中不应该规定垃圾邮件接收者有实实在在的损失才能有权请求赔偿,只要收到垃圾邮件,就有权获得赔偿。 

  3、完善其他法律制裁措施。

  仅仅靠罚款民事赔偿并不足够,就与一封垃圾邮件500-1000美元相比,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收益更大,更会让他铤而走险,继续发送垃圾邮件。比如作为世界上发送垃圾邮件最多的人之一,美国Jeremy Jaynes租用了16条高速专线专门用来发送垃圾邮件,因为他获得的利润高得吓人,据说每月能从中攫取75万美元的暴利。所以这样仅仅靠民事制裁手段是不够,还要增加刑事处罚手段。把发送垃圾邮件数量特别巨大的人送进监狱。架构一个民事、行政、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法律制裁体系,才能有效打击垃圾邮件发送者,减少垃圾邮件数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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