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杜绝垃圾邮件的制造和传播

 其实,正常的电子邮件营销或称为许可电子邮件营销,是必须得到用户许可后才能发送的,它应带有清楚的公司或广告说明,以及为用户提供退定服务等,这一点和垃圾邮件有着本质区别。

公安部近日宣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防范计算机病毒和有害垃圾信息的传播。

该《规定》的出台,显示出目前在我国尚未对反垃圾邮件立法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对垃圾邮件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大。

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垃圾邮件的立法进程也并没有放慢脚步。去年9月召开的“2005年中国反垃圾邮件高层峰会”,围绕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的立法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同年12月,中国第一个行业内最具有代表性的反垃圾邮件组织,即“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该委员会2006年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推动反垃圾邮件的立法进程。

看到上述情况,我们不禁感到非常高兴。

据权威机构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垃圾邮件受害国。

许多国外服务器开始将我国多个IP地址列入黑名单,给国内许多企业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损失,企业对反垃圾邮件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

但反垃圾邮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问题。作为互联网催生的产物,垃圾邮件由于依托网络传播,而具有显而易见的低成本、操作方便、传播迅速等优势,其快速发展和各国屡禁不止的事实充分说明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仅仅从垃圾邮件传播者的不同出发点来看,记者认为,我国在处理垃圾邮件问题上,在立法和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加急迫的是进行全社会的宣传和知识教育。

首先,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和个人并不能清楚地分辨垃圾邮件和正常电子营销邮件的区别。

有的企业认为发垃圾邮件就等同于电子邮件营销,所以对发垃圾邮件毫无顾虑。而有的个人则根本区分不出垃圾邮件和广告、定制邮件的区别,有人无意间就成为了垃圾邮件的传播者。

针对这些对垃圾邮件不了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垃圾邮件和正常电子营销相关知识的宣传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作为垃圾邮件的传播者,有一部分企业并非故意这么做的。这样的企业往往由于对发垃圾邮件所产生的危害认识不充分,只是抱一种尝试态度,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利。而一部分个人也只是觉得好玩,并没有认识到垃圾邮件为他人乃至社会带来的危害。

针对这样的企业和个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垃圾邮件危害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垃圾邮件对企业最终可能带来的名誉损害和利益损失,最终会为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还有一部分垃圾邮件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是明知其危害性,但在利益的驱动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通常,这样的企业包括专门通过垃圾邮件营销的企业、提供垃圾邮件服务的企业、提供相关传播软件的企业等。针对这样的企业和个人行为,监管层应加大监管力度,以严厉的惩治措施进行规范则非常必要。

事实上,仔细分析我国垃圾邮件制造者或传播者的不同动机,可以看出,若要规范这个行业,监管部门在进行立法和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通过知识教育和广泛的社会宣传必不可少,甚至更加重要。

当前,在整个社会对垃圾邮件认识不清、危害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和广泛宣传,使人们自发自觉地抵制垃圾邮件,从源头上杜绝垃圾邮件的制造和传播,可能会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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