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让罪犯无所遁形

检察官陈荔钻研电子邮件“邮戳”鉴别技术协助破案 电子证据让罪犯无所遁形

  在检察院,技术科是个相当低调的部门,鲜有人会把它与侦查、取证、办案联系在一起。陈荔在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一待就是8年,掌握了找出电子邮件“邮戳”的技术,一次次配合办案部门走出办案瓶颈。

  2008年12月,虹口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转办函,其中所附举报信指向了当时已在服刑的某国企上海公司原总经理沈一鸣,举报其在任职期间还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其他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反贪局接手此案后,经初查确认,沈一鸣存在以股份分红形式为掩护暗中收受巨额贿赂并进行转移、隐匿的受贿犯罪嫌疑,遂对沈一鸣予以立案侦查。

  侦查员发现沈一鸣收取贿赂的方式十分巧妙:他通过在境外外资投资公司供职的张敬帮忙安排所谓分红股利资金走账、套现的渠道,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到贿赂款后又找银行代其投资理财。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张敬证言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为长期在境外居住、工作的张敬制作笔录,却成了侦查工作展开的拦路虎——若前往境外笔录,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若委托他国司法机关予以协助,不仅程序繁琐、耗时颇久,受委托方又很难完全领会承办人的意图,所制作的笔录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

  通过电子邮件为张敬制作笔录是最理想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取得的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否为法院所采纳?陈荔主动揽下了这道难题。他通过各种渠道,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掌握了通过确认电子邮件发送地、中转地、接受地的方式找到电子邮件的“邮戳”等相关电子邮件鉴别技术。最终,张敬的证言这一关键性的证据取得了法律效力,收受人民币457万余元巨额贿赂款的沈一鸣将面对长达10年的牢狱生活。

  此后不久,某兄弟检察院公诉科在对孙华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也遭遇了瓶颈。现有证据材料显示,孙华存在被公司派往阿联酋迪拜期间设立办事处的机会,利用营销业务、收取货款及管理财务等职务便利,将迪拜客户所支付货款等资金约人民币70万元占为己有的重大嫌疑。能证明孙华在公司的职务范围和业务活动的有力证据是其与该案举报人的电子邮件往来。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委托市检察院技术处,要求将孙华和其他5名相关人员在孙华被派驻迪拜2年间与公司的邮件来往进行技术提取和固定,以证实涉案电子邮件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原始性。

  陈荔接手了该任务。承办检察官要求将孙华等人2年间与公司所有往来邮件中包含“合同”、“开支费用日记账”、“业务跟踪表”、“已收、未收款汇总”等附件均予以鉴定,以确认发送时间节点、内容是否经更改等。这项任务的工作量巨大:要在海量邮件中选取公司与涉案人员的往来邮件,并在其中筛选出包含有需鉴定附件的邮件,最后还要逐一通过邮件头信息确定邮件的发送机、中继机、接收机,但留给陈荔的时间只有1个月。最终,陈荔准时交出了一份长长的电子证据检察意见书,对与案件相关的55份邮件进行了详尽而细致的鉴定,孙华也因此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