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承诺报酬有无证据效力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李鸿光 何勇

  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以电子邮件打印件呈上法庭能作为证据吗?记者昨日从上海静安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中,对打印电子邮件不予认可。

  在上海某通讯公司工作的董某与该公司签有合同,从2004年10月15日至去年10月21日,担任该公司中国区销售经理。 去年10月21日,该公司书面承诺在去年10月底前发放董某去年三季度奖金。岂料去年10月28日,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董某侵占了该公司钱款。去年12月上旬,董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获支持,由该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奖金2.1万余元。对仲裁不服的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仅表示可付工资差额1000元及提成奖金61.93美元;还认为,该公司给予董某的承诺书上写明,销售额为该公司销售总额,去年三季度董某的销售额为6193.14美元,提成1%的奖金只有61.93美元。

  法庭上,董某称该公司指责他侵占该公司财产纯属诬蔑,他是该公司中国区销售经理,提成奖金均按其上海公司销售总额计算,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将提成比例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约定比例为2.8%。要求按照仲裁裁决数额支付他提成奖金。

  经法院查明,承诺书内容为“本公司保证将在10月底前,根据今年7、8、9月份的上海公司的销售总额USD90,201.25,经美国公司核对确认后,按照预先商量的比例发给董X先生”。审理中,双方均同意以1比8.07的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结算奖金。

  法院认为,涉及公司对员工劳动报酬方面的承诺还是以书面为好。法院认为,董某提供的电子邮件为打印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打印件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证明该公司曾承诺给董某2.8%的提成比例。遂按该公司提供的付款凭单上去年二季度向董某发放奖金的比例,判决该公司支付董某提成奖金7279.24元、工资余额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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